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實,有警察偵查卷所附門號申請書、變賣手機之切結書、指紋鑑定書在卷可稽,並有證人即共同被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多次偽以上,被告甲○○行為反覆實施,第101條之1第1項第7危害社會治安重大,依照比例原則自98年1月8日起實施羈押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逃亡、勾串之虞、要與越南女子辦止羈押,核無理由,亦且與本院上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中華民國98
刑事第三庭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