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韓語嫣 債務人 沈玉娟 債務人 韓孟哲
一、債務人韓孟哲應於繼承 韓金志 (原名: 韓有志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韓語嫣、沈玉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 陸佰 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1│44,618元│自民國105年│2.15%│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7月1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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