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能通 被告OKEKEPAULTOCHUKWU(中文名:歐塔國。奈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OKEKEPAULTOCHUKWU所涉104年度交易字第135號過失傷害等案件(下稱刑事案件),業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有該刑事案件審判筆錄可佐(刑事案件院三卷第142頁)。嗣原告陳能通於105年12月20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於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之後提起,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蓋用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足憑(見附民字卷第1頁)。原告雖主張曾於104年10月21日當庭以言詞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云云,惟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104年10月21日開庭係「準備期日」乙節,有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44號卷可參(刑事案件院一卷第36至41頁),被告於該期日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既與法定要件不符,自不生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效力。又被告於後續之審判期日亦均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舉,有刑事案件審判筆錄可參(刑事案件院二卷第44至52頁、院三卷第51至61頁、第121至143頁)。從而,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後、提起上訴之前,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有違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林青怡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梁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