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 李淑敏 被告台灣苗栗農田水利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5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94元=10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