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9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國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78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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