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三號
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叁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樹村附表:
裁判費:三萬四千二百七十五元郵票費:四百三十九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三萬四千八百五十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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