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淑卿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