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蘇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22,235元│96年1月10日至│19.71%│自96年2月11日起至96││││104年8月31日止││年8月10日,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6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42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