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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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書記官李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