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葉家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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