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張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