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45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
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元整。給
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月
二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