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增龍上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五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增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增龍前因盜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七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0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經最高法院以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七七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入監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再犯罪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六年二月八日,而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顧增龍業經法務部於一0五年四月八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顧增龍前因盜匪案件,經本院以七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0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於送監執行後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監,嗣撤銷假釋自一00年十一月二十日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六年二月八日,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五年四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方慈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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