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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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 郭同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抗告事件(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任何能夠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宛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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