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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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黃和源黃水基 之承受訴訟人代理人 劉韋宏 律師相對人 賴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之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用;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認定符合無資力標準,而准予本件上訴第二審程序之全部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審查表等以資釋明,且聲請人就上開事件之上訴,尚難認係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宬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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