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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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 律師被告 許智順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5年度上訴字第650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傷害致死行為固為法律不容,但被告於犯後向警方自首,願接受法律制裁,且警偵審均配合調查,知所悔悟,被告既經原審減刑,應無逃亡之虞,不礙日後審判及執行,被告家中尚有老幼,經濟狀況不佳,且尚須籌取支付被害人家屬和解金,故被告有充分利用時間協助家中事務及和解事宜之需要,俾安心服刑,請准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㈠被告因涉犯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傷害致死罪,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處分羈押在案。
㈡被告於本案坦認傷害致死之犯行,且係自首犯罪,經原審依
自首規定減刑在案,某程度固可認被告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惟被告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卻拒不到案執行而遭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之後被告又再犯施用毒品案件,足見被告在外施用毒品成習,於本案犯案前,一樣施用毒品,堪信被告意志力薄弱,與家人朋友的正常依附情感甚差,又無法處理自身孤獨的處境,被告面臨本案執行的壓力,有事實足認被告停止羈押後再次施用毒品可能性甚大,日後再因此不到案而重演逃匿通緝的危險性甚烈。被告於本案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賠償事宜,告訴人到庭已對被告提出的和解條件表示不同意,兩方要再和解甚為困難,被告及其家人經濟狀況不佳,被告日後又須入監服刑,難以相信被告停止羈押後,有何信用能力籌措和解金額。被告家中尚有老幼待扶養照料一事,目前被告尚有其他家人可以幫忙,被告停止羈押施用毒品可能性高,家庭對其無約束力,其照顧扶養家中老幼的程度不大。從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不因前述辯護人所指具保停止羈押之事實而有所動搖,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礙難允許。
三、綜上,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