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6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劉哲銘 相對人 董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5年10月24日⑵97年5月15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⑵新臺幣5,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⑴自95年10月19日至135年10月18日止。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⑵127年5月13日。
(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券、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七)清償日期: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扺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董姿吟,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
嗣債務人董姿吟於⑴95年10月26日、⑵102年12月2日、⑶102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0,000,000元、⑵2,150,000元、⑶8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5年10月26日、⑵112年12月2日、⑶112年12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均自104年5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9,205,513元、⑵1,860,051元、⑶735,25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⑷借款2,000,000元,簽有發票日為103年10月31日,票面金額為2,000,000元之本票一紙為憑,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國安││000-0000│建│852.96│1/46│├─┼───┼────┼───┼───┼──────┼─┼──────┼───────┤│2│臺中│西屯區│國安││000-0000│建│254.79│1/46│├─┼───┼────┼───┼───┼──────┼─┼──────┼───────┤│3│臺中│西屯區│國安││000-0000│建│2.75│1/46│├─┼───┼────┼───┼───┼──────┼─┼──────┼───────┤│4│臺中│西屯區│國安││000-0000│建│92.24│1/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7448│臺中市西屯區國│住房、樓梯間、機│1層:43.97│陽台:14.02│全部││││安段000-0000地│械室、停車空間、│2層:43.97││││││號│鋼筋混凝土造、四│3層:44.13│││││├───────┤層樓房│4層:18.79││││││福科路810號││地下層:45.81││││││││總面積:196.67│││├─┴──┴───────┴────────┴───────┴──────┴────┤│共同使用部分:國安段7451建號,面積1164.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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