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天煤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12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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