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9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24日至至95年5月19日止,犯詐欺罪,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39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