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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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5,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