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5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21日下午12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087元及其中新臺幣
144,677元部分,自民國9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到場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