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38號聲請人 劉春梅 相對人 趙羽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10獨B125)調解結果所載「雙方達成協議,趙羽潔小姐同意給付鐘點10,000元。請劉春梅小姐於101年7月1日晚上8時,至臺中市○○區○○○○街○○號地下室1樓領取現金10,000元。
並請趙羽潔小姐將劉春梅小姐簽收之單據傳真本會存查。」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為勞資爭議調解,嗣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轉介至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1年5月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鐘點費10,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5月8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18826號函檢送之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101年5月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影本可稽。是聲請人所持兩造成立之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之法定處理程序所成立之調解至明。茲查,相對人與聲請人於101年5月3日在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下,雙方最終就「雙方達成協議,趙羽潔小姐同意給付鐘點10,000元。請劉春梅小姐於101年7月1日晚上8時,至臺中市○○區○○○○街○○號地下室1樓領取現金10,000元。並請趙羽潔小姐將劉春梅小姐簽收之單據傳真本會存查。」此結果成立調解,並在調解紀錄上簽名確認。詎聲請人依照上開調解紀錄所載,於101年7月1日晚上8時至臺中市○○區○○○○街○○號地下1樓,向相對人請求給付現金10,000元時,相對人竟拒絕依照前揭調解紀錄之結果而為給付,爰依法聲請法院就該結論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之調解人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5月8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18826號函、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今該等主文第1項所示給付內容之給付期限(101年7月1日晚上8時)業已屆至,然相對人仍未履行,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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