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翔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733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翔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翔閔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彭翔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彭翔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3.28│100.08.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毒│下││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66號│偵字第347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1867號│154號││││事實審├────┼─────────┼─────────┼────┴────┤││判決│100.08.04│101.05.28│空│││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1867號│154號│白││判決├────┼─────────┼─────────┼────┬────┤││判決│100.08.29│101.05.28│││││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字第10606號(101│執字第7330號│││││執緝652)│(高股執行期滿日││││││:10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