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8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2月31日起至132年12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30日邀同相對
人丙○○、第三人 鄭玉華鄭瑜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7年5月30日止。詎第三人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3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土地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2件、借據1件、交易明細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332│田│362.95│全部│├──┼───┼────┼───┼──┼─┼────┼──┤│002│台南縣○○○鄉○○○段│333│田│235.86│全部│├──┼───┼────┼───┼──┼─┼────┼──┤│003│台南縣○○○鄉○○○段│334│田│519.49│全部│├──┼───┼────┼───┼──┼─┼────┼──┤│004│台南縣○○○鄉○○○段│335│田│2607.68│全部│├──┼───┼────┼───┼──┼─┼────┼──┤│005│台南縣○○○鄉○○○段│336│田│510.83│全部│├──┼───┼────┼───┼──┼─┼────┼──┤│006│台南縣○○○鄉○○○段│337│田│1877.02│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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