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丙○○被訴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丙○○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