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岳俊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岳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林岳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附表:受刑人林岳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9日│101年3月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31號│偵字第95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584│││││246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5月14日│101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584│││││246號│號│││判決├────┼────────┼────────┼────────┤││判決│101年6月12日│101年10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62號(│執字第11257號(││││101年7月17日-102│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6日)│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