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 楊秀蓮 聲請人 徐秀明 上列聲請人楊秀蓮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楊國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秀蓮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尾未有聲請人簽章,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國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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