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素珍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關係人 陳林呅 之次女 陳素琴 已死亡,應由其子女代位繼承,請查明其有無子女,並提出此部份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抛棄繼承之情事。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