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聲請人 劉春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劉德莊 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為繼承之表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命於文到5日內補正,詎其於同年7月
9日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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