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丁○○
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