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壯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21,591元,應繳裁判費194,3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4,3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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