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18號
102年度司字第319號聲請人 許淑欽
柯 黃錦知 周信德 黃劉對妹 吳敏黃 陳伯朱 楊瓊英 黃彩菊 張美香 朱成旭 鄭玫代 張月錦 鄭郁文 興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郁文上14人共同代理人 邱瑞元 律師聲請人高金發
翁 陳麗英 相對人 許秋煌 即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選派 王玉處 律師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派 王玉楚 律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