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因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本院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