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善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