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八七號
聲請人乙○○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一七六九五││壹│壹仟││├─┼───────────────┼──────────────┼────┼───┼────┼───┤│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一七六九六││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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