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憲定 │陽信銀行龍江分行│九十年三月十日│ 陸萬 元│AA九二八一四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