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上訴人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岳勳 上訴人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上訴人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江培銘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
110年6月4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