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翁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翁吉祥(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鈞院109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7月,顯然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又附表合計18罪為有期徒刑12年6月(應為有期徒刑11年8月之誤載),上開裁定固未逾內部界限,但請再給予受刑人從輕最有利之裁定;受刑人已與妻子離婚,兩人所生小孩現與受刑人之母親相依為命,孩子還小,為挽救破家庭,請讓受刑人早日回歸社會,照顧小孩與母親,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准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8罪,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將原審裁定撤銷,另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
109年7月28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107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55頁)。本件受刑人案由雖係對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聲明異議,然觀之受刑人聲明異議狀所載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及所依據法條為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之情,足認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之真意,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可知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沈怡瑩附表┌────────┬──────────┬──────────┬──────────┐│編號│1│2│3│├────────┼──────────┼──────────┼──────────┤│罪名│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5日│103年11月27日│104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384、6385、6386、│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12195號及移送併辦10│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3年度偵字第14619號│1、12981、15671、│1、12981、15671、││││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法院│高雄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60│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5日│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法院│最高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08│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30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29號││├────────────────────────────────┤││編號1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1、12981、15671、│1、12981、15671、│1、12981、15671、│││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29號││├────────────────────────────────┤││編號1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6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1、12981、15671、│1、12981、15671、│1、12981、15671、│││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29號││├────────────────────────────────┤││編號1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0日│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1、12981、15671、│1、12981、15671、│1、12981、15671、│││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29號││├────────────────────────────────┤││編號1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2日│104年2月5日│104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1、12981、15671、│1、12981、15671、│1、12981、15671、│││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29號││├────────────────────────────────┤││編號1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財罪│財罪│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1日│104年3月10日│104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少連偵││年度案號│第3809、6007、9553、│第3809、6007、9553、│字第127號、105年度│││10411、10555、1208│10411、10555、1208│偵字第3388、5683、76│││1、12981、15671、│1、12981、15671、│75、15346、15631、│││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72號及移送併辦10│15632、19119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5年度偵字第8132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278號,復追加起│第27278號,復追加起││││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訴臺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42、1143號│緝字第1142、1143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108年11月20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8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8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129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3號│││編號1至17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