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移交帳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0號
原告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移交帳冊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㈠具狀陳明起訴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計算,扣除已繳之裁判
費新幣一千元後,補繳應納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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