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清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