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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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停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蔣麗婭 上列原告因停車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陳貴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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