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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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5號原告 曾健豪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2分之1即1,0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