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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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被告 張春妹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78.08、18.42、211.74平方公尺)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20,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子謙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178.0854096,1632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18.425409,9473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211.74540114,340總計220,45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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