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紹之
胡東彭碧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農工商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100年度偵字第21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胡啟東 等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7月28日確定,101年7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新愛力康膠囊等(詳99年度大型保字第3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7及100年度保字第24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是倘非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或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徐紹之因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被告胡東因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7月28日確定,至101年7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彭碧宏因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9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5月27日確定,至101年5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固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新愛力康膠囊40盒,係被告彭碧宏於99年10月14日,在桃園縣大溪鎮(現已改制為○○市○○區,下仍以舊制稱之)○○街000號,經警執行搜索而扣押在案,係向台灣保立康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保立康公司,負責人為被告徐紹之)進貨購買而來,屬被告彭碧宏所有之物,此據被告彭碧宏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且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參100年度緩字第2406號影卷);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 舒體康 錠、新愛力康膠囊等物,係被告胡東於99年10月14日,在桃園縣○○鎮○○○街○○號,經警執行搜索而扣押在案,係向保力康公司所進貨,均屬被告胡東所有之物,此經被告胡東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且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自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壹之5「舒體康錠(加包裝盒)36瓶(盒)」、編號貳「新愛力康膠囊7盒」各取樣品2盒,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剩餘之物」)在卷可稽(參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卷一第43至49頁、第81至87頁),佐以被告徐紹之於警詢時亦自承有銷售舒體康錠、新愛力康膠囊給被告胡東所經營之康欣生技有限公司等語(參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卷一第25至33頁),是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新愛力康膠囊,乃屬被告彭碧宏所有之物;如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舒體康錠、新愛力康膠囊等物,均屬被告胡東所有之物,已堪認定。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固屬被告徐紹之供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所用之物,然該等物品既已對外銷售而由被告胡東、彭碧宏取得所有權,已非屬被告徐紹之所有之物,而被告胡東、彭碧宏亦非被告徐紹之所犯該罪之共犯,則被告徐紹之部分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被告徐紹之為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固分屬被告胡東、彭碧宏所有,業如前述,然被告胡東、彭碧宏係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上開扣案物品僅 係渠 等擅以「快樂家族生技有限公司」之名義營業時所進貨並販賣之商品,且無證據顯示該等物品上標示有「快樂家族生技有限公司」名義,自難認係供渠等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所用、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則被告胡東、彭碧宏部分亦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被告胡東、彭碧宏所為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附表一:99年度大型保字第3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名稱│數量│├──┼────────────┼─────┤│1│新愛力康膠囊│40盒│├──┼────────────┼─────┤│2│舒體康錠│60盒│├──┼────────────┼─────┤│3│舒體康錠│108盒│├──┼────────────┼─────┤│4│舒體康錠│100盒│├──┼────────────┼─────┤│5│舒體康錠│90盒│├──┼────────────┼─────┤│6│舒體康錠(加包裝盒)│34個│├──┼────────────┼─────┤│7│新愛力康膠囊│5盒│└──┴────────────┴─────┘附表二:100年度保字第24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名稱│數量│├──┼────────────┼─────┤│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1包│││局驗餘檢體││├──┼────────────┼─────┤│2│舒體康樣品│1盒│├──┼────────────┼─────┤│3│新愛力康樣品│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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