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士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應補充更正為「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屬顯然錯誤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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