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39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強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人別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件之被告姓名「 簡強州 」,均更正為「簡強洲」。又被告年籍欄之「(民國00年0月0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而此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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