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29號原告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訴訟代理人 周良田
孔瑞隆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 李妍蓁 原名 李春秀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 蕭文山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3,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其先前繳納之1000元裁判費,尚須繳納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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