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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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告 顏麗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警察局、 楊建軍 間,因99年度重國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6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