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連士綱~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