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